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(China Electronics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)(以下简称协会,缩写为CEMIA)。 第二条 本协会是我国从事电子材料的生产、研制、开发、经营、应用、教学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的非经营性的社会团体,不受部门、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,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。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,为政府服务,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,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子材料行业服务,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,促进企、事业间的横向联系,增强企、事业单位的活力,提高企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不断促进电子材料行业的经济、技术水平的提高。 本会是政府对电子材料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,在政府部门和企业(事业)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。其主要职能是:联络、协调、指导、咨询、服务。协会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,力争成为本行业的经济信息,政策研究,经营知道,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中心。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业务主管部门是信息产业部。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天津市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 (一)进行行业调查,掌握了解行业状况,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、经济技术政策、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,并参与有关活动; (二)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,包括行业情况、市场趋势、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,建立信息网络,出版信息刊物。做好政策导向、信息导向、市场导向工作。 (三)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与相关行业间的经济、技术合作工作,在利用外资、对外出口、引进技术、产品价格等方面统一协调,通报情况,提出建议,促成统一认识和行动,以保护民族工业。 (四)协助政府部门抓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,以便组织制(修)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工作;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和产品质量的提高。 (五)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与交往,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。组织行业出国考察,举办出国展览或来华展览。 (六)组织各种技术培训,为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。 (七)组织企事业协商订立行规、行约并共同遵守,对会员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,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。 (八)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,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,发展公益事业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(或称团体会员)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有下列条件: (一)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(或税务登记证)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; (二)承认本协会章程; 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遵守行规行规、行约; (四)按期交纳会费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《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》入会申请表; (二)经协会理事会(或理事会授权机构)讨论通过; 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; (四)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(或经法人代表办理委托手续委派的其他领导人员)是该单位在协会的会员代表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、行约,执行协会决议; 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 (三)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活动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需有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 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通常一年召开二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需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(一)会费; (二)社会捐赠; (三)政府部门的资助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; 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需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2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